- 标 题
- 锡林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 索引号
- 01166760-1/2022-00115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部门文件 \ 其他
- 发文机关
- 应急管理局
- 发文字号
- 成文日期
- 2022-12-29
- 公文时效
- 有效
锡林浩特市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试行)
2022-12-29 00:00 来源:应急管理局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安全生产领域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维护安全生产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2021 年修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 493 号)、《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监总局令第 16号)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财政部众博棋牌,众博棋牌下载印发<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办法>的通知》(安监总财〔2018〕19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举报奖励应当遵循“合法举报、适当奖励、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谁主管、谁受理、谁查处、谁奖励”的原则。
第三条 各苏木镇(场)、街道办事处、开发区,要起到牵头抓总作用,行业主管部门要主动作为,形成监管合力,一抓到底,杜绝“一报了之”、“报而不管”的现象。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锡林浩特市区域内建筑施工、非煤矿山、煤矿、电力、特种设备、交通运输、燃气行业的企业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奖励。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另有规定,不适用本办法。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对所监管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奖励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以下统称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举报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经核查属实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对举报人给予奖励。
第六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产停业,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生产经营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事故隐患的判定,根据国家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制定并向社会公布的判定标准认定。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按照原《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印发的<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查处办法>》(安监总政法[2011]158 号)规定的原则进行认定,重点包括以下情形和行为:
(一)没有获得有关安全生产许可证或证照不全、证照过期、证照未变更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验收合格,擅自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关闭取缔后又擅自从事生产经营、建设活动的;停产整顿、整合技改未经验收擅自组织生产和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的。
(二)未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矿山和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交通运输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未依法经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或者特种作业人员未依法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而上岗作业的;与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免除或者减轻其对从业人员因生产安全事故伤亡依法应承担的责任的。
(三)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资格)的单位或者个人,或者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或者未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进行统一协调、管理的。
(四)未按国家有关规定对危险物品进行管理或者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的危及生产安全的工艺、设备的。
(五)承担安全评价、认证、检测、检验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证明文件的。
(六)安全生产事故瞒报、谎报以及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隐瞒不报,或者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或者生产经
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在发生伤亡事故后逃匿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的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属于生产经营单位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没有发现,或者虽然发现但未按有关规定依法处理,经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
第九条 举报人应对其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诬告、陷害他人,否则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举报人不得采取违法行为或者危险方式收集有关证据。举报人违法收集证据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举报人在违法收集证据过程中危及人身安全、造成人身伤害或者其他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条 举报人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举报。举报人可以通过下列形式进行实名举报:
(一)电话渠道:举报人可以拨打锡盟 12345 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及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电话进行举报;
(二)来信来访渠道:举报人可以通过来信来访向属地辖区苏木镇场、办事处、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进行举报。
第十一条举报人所举报事项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被举报的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姓名)、地址、电话等可供核实的有效查找方式;
(二)存在事故隐患或非法违法行为的地点、时间、性质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等内容;
(三)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及联系方式。
第十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举报内容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核实核查,情况属实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应急管理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办理奖励事宜,依据下列标准给予实名举报人一次性奖励:
(一)对举报安全生产一般事故隐患及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未达到最低奖励金额的,以最低奖励金额为标准。非法违法行为不作行政罚款处理的,奖励举报人 200 元;
(二)对举报安全生产重大事故隐患的,奖励金额按照行政处罚罚款金额的 15%计算,最低奖励 3000 元,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未达到最低奖励金额的,以最低奖励金额为标准。
(三)对于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对其所在单位的安全生产举报以及提供线索的,按照安全生产领域举报奖励有关规定核查属实的,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标准在前款规定的基础上浮 20%。
(四)举报事项如果既是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又构成非法违法行为的,奖励金额按两者中最高的额度进行奖励。
(五)对举报瞒报、谎报事故的,按照最终确认的事故等级和查实举报的瞒报谎报死亡人数给予奖励。其中:一般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3 万元计算;较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4 万元计算;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5 万元计算;特别重大事故按每查实瞒报谎报 1 人奖励 6万元计算。最高奖励不超过 30 万元。 (六)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建立完善细化本行业和领域具体的安全生产举报事项及奖励标准,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三条 按照“首次有功”的原则,就高发放奖励:
(一)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项的,不重复奖励,奖励第一时间的实名举报人,表扬其他举报人;
(二)多人联名举报同一事项的,由实名举报的第一署名人或者第一署名人书面委托的其他署名人领取奖金,自行分配;
(三)同一举报涉及多项隐患的,按危害程度最高的隐患为奖励标准;
(四)举报人就同一事项分别向多个部门举报的,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予以一次性奖励;
(五)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的举报事项,核查不属实的,不予以奖励;部分属实的,只奖励核查结果与举报事项一致部分;
(六)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举报本单位事故隐患和非法违法行为的,须提供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其生产经营单位从业人员身份的材料。
第十四条 举报人接到领奖通知后,须在 60 日内持有效身份证件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领奖手续。委托他人领取的,代领人应持本人和举报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及委托书领取。逾期未领取奖金者,视为自动放弃领奖权利;确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领取时间。
第十五条 下列情况不适用于本办法:
(一)匿名举报或无有效联系方式的;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中负有安全生产特定责任与义务的人员的举报;
(三)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举报代替应当履行的工作职责,或授意他人进行举报的;
(四)已经受理或正在处理且无新的举报事实或者证据;
(五)时间、地点、性质、可能存在的危害等信息不完整、不准确,导致无法核查的;
(六)相关部门已掌握有关情况,正在处理的;
(七)应当依法通过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途径解决的;
(八)生产经营单位按照法定职责报告的事项;
(九)进入司法程序的;
(十)具有安全生产管理、监管、监察职责的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或其授意他人举报的;
(十一)受理部门认为不应奖励的其他事项。
第十六条 按照 “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及市委、市政府确定的各部门单位安全生产工作职责分工的要求,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负责本行业和领域安全生产举报工作,要明确举报电话、受理核查处理机构、办事流程;举报属实的,确定奖励金额,本部门自行组织发放,并负责对举报事项进行查处,消除隐患,闭环管理。
(一)举报事项不属于本单位受理范围的,接到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举报,或者将举报材料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并采取适当方式告知举报人;
(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按照相关规定、程序,对本部门直接受理的以及其他部门移交的举报事项及时组织核查处置,结果应及时答复举报人。本部门单独核查确有困难的,组成联合核查组进行核查处置;
(三)举报事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各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分别核查处置,并由最先受理举报的部门及时答复举报人。
第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指派工作人员及时核查处理举报事项,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市政府分管领导批准,可以适当延长核查处理时间,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30 日,并告知举报人延期理由。
(一)行政处罚的罚没款缴入财政专户,或同意分(缓)期缴纳处罚的在首期罚款缴纳后,案件经办人填写《锡林浩特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审批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计算出拟发金额,并说明奖励依据,报本部门领导审核。
(二)举报人填写《锡林浩特市安全生产举报奖金申领单》,并提交举报人或代领人身份证复印件,案件经办人和查办单位主要领导审核批准后,由财务人员按程序发放奖金。
第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做好保密工作,不得泄露举报人的有关情况,不得将举报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举报的单位和个人。宣传报道或奖励举报人时,除举报人本人同意外,不得公开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对有关举报信息、调查核实资料及举报奖励报批资料应分类整理归档备查。
第十九条 市安委会要建立完善督导检查、约谈提醒工作机制,每月对安全生产举报奖励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督促。
(一)同一项目、同一工地被举报达到 5 次的,同一类隐患被举报达到 20 次的,属地及行业主管部门安全生产年终考核分值扣 20 分;
(二)对于同一区域、领域、行业举报高居不下的部门单位,以上一年举报次数为基数,每月上升 10%的,由市政府分管领导进行约谈;每月上升 50%的,由市政府主要领导进行约谈(2023 年以本办法执行之日起,30 日内举报次数为基数);
(三)对于举报件消极应付、核查不到位、答复不及时、作风不实甚至推诿扯皮等行为进行通报,对因工作不到位导致隐患未被及时整改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纪委监委予以追责问责。
第二十条 财政部门设立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举报奖励专项资金按季度拨付,由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按季度向财政部门申请。大额举报奖励资金(10 万元以上,含 10 万元)的兑现,经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集体研究后发放。
第二十二条 举报人对奖励金额存在异议的,在接到领取通知后 5 个工作日内向核查举报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提出复核申请,接到复核申请后,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在 10 个工作日内复核完毕并向举报人反馈复核结果,复核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施行,不溯及既往。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锡林浩特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财政局负责解释。